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医疗期,工伤保险员工工伤医疗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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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报销的时间期限是多久?
感谢邀请,一般工伤是通过申报裁定,住院治疗由医保局直接在医院报销,如果工伤严重引起致残或至人死亡的,由用人单位和死者亲属协调一次解决,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医保中心报销。谢谢,仅供参考。
谢谢邀请:工伤医疗报销没有时间限制,所以不要考虑报销的问题,最主要的考虑是工伤申报有确定的时间限制。
当你因工受伤后,要尽快及时的去做工伤鉴定,不要单方面听老板承诺什么的,按规定,一年内必须要做出认定,只有自己手里拿到国家认定的东西后,才能有更好的保障。
尤其是有一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个48小时有点太不近人情了。
工伤医疗费的报销没有时限规定,毕竟有的伤是需要长期治疗。但对于申请工伤认定有时限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30日内申报的并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报销。超过时间申报并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
这个一般都不会超过期限规定,像你说的这种情况,不可能是因为发票过期了不给报销。
按照你说的,你的工伤认定刚下来,你就去申请报销了,如果都认定不了工伤,就不会要求后续的报销情况,所以不可能是你说的这个原因不给报销。
首先来说,你应该确认自己有没有工伤保险,认定成工伤不代表你就享受工伤保险报销待遇,有可能你的工作单位就没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这时候虽然认定你是工伤了,你需要找单位索赔。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是属于工伤,但是你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超出了时限,等以后想申请鉴定,已经超时了,不再受理,所以是工伤,一定要及时申请鉴定,不要拖着。
在实际报销过程中,看病报销都是会及时去报销的,一般报销不让跨年度,也就是说如果你认定成工伤了,你也有工伤保险,那么去看病后就应该及时申请报销,比如2017年的发票,你最晚2018年就要去申请报销,如果你2019年才想起去报2017年的发票,工伤保险中心就有可能不再为你报销了,是你自己超出了报销时限。
所以说,如果需要报销,就赶紧申请吧,别耽误。
因工受伤后,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30天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时间,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在受到伤害的一年之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进行工伤认定之后,工伤的医疗费用就可以报销了,如果就医的医院是工伤医院,可以交资料由医院直接报销使用的费用,如果就医的不是指定工伤的医院,需由单位到当地医保局进行零星报销,报销相关的费用,这个费用保险是没有期限的。
进行了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工伤医疗期间,企业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解雇、辞退处理。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主要有以下几条规定:1。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 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 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 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4。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 号)执行〕。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中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5。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自 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6。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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