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需要补差额吗,工伤保险需要补差额吗怎么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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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应该得到双重赔偿吗?
问题提出不够清楚?双重指的是什么?
可能存在的双重赔偿情况:
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单位或个人又买了一份商业人身意外险。这样一旦职工受到工伤,则可以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补偿,又可以按商业保险合同得到商业保险的赔付。
题主的问题也可能是这样的,假如在上下班的途中遇到了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得到第三方的赔尝,又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赔偿呢?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工伤保险以人为本,受伤了先治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垫付。由此,追讨第三人的权利就转移到社保部门了。实在找不到,社保部分认栽。有社保部门按标准给予伤亡职工与家属给予补偿。
《工伤保险》是为了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而设立,待遇优厚。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为了自己和家人一定要谨记“安全”两字,这是最大价值的保险。
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工伤职工应该得到一定程度范围内的双重培训。
正在工作的职工,造成工友伤亡的,这种情况不属于第3人。职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所谓第三人应当是用人单位以外的人。
工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医疗费是不可以享受双重赔偿的,但是相应的侵权待遇是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
工伤职工因第三者侵权,在《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是这样的:
按照浙江省高院的解释,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即使通过法院索要误工费,也是没有依据可以支持的,毕竟单位发放的工资待遇。
其实,可以索要的是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等。不过工伤待遇中的名称和民事赔偿中的名称是不一样的。比如工伤伤残,应当得到的是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如果是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待遇,这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而民事赔偿中,叫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既然不一个名称,可以双重赔偿也可以理解了(这不是原因)。
谢谢邀请。工伤职工没有得到双重赔偿的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及其相应的补贴由工伤保险报销支出,单位只是把工伤职工做有薪病假处理,没有其他的赔偿。
工伤职工是得不到双重赔偿的,第一,职工发生工伤,都是在工作岗位上,为了工作而受伤,加害人也是为了工作,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了他人伤害,既使有责任,也是由工伤保险来赔偿,不应由职工来赔偿,在我从事劳资工作几十年的实践中,还没发生过由第三人赔偿的先例,当然,第三人,由于违章造成事故,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工伤的,同样不能得到双重赔偿,人都是一样的,一个有工作就可以双重赔偿,没工作的就只能按交通事故得到赔偿,这样是不公平的。地方法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
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的误工工资视同停工留薪期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支持双重赔偿。
提问太模糊,无法具体回答:根据本人办理劳动工伤十年的经验分析如下 :能否得到双重要赔偿要看你受伤的原因和具体情况: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上下班的路上发生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得到双重赔偿。
员工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这种情况员工可以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二、员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可以得到双重要赔偿。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被告第在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的,认定为工伤后,可以得到工伤和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双重赔偿。
总结建议:是否能得到双重赔偿要根据受伤的原因与具体案件而定。
感谢邀请。
若是职工遇到了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并且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深圳市的实践标准是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金相同类型的相同项目不重复赔偿,即由侵权人赔偿了医疗费,伤残津贴等费用,劳动者有权请求公司或社保基金支付相同类型项目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若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职工的人身损害,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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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致残,公司付伤残金以外,该不该付几个月的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律师办理工伤类案件,10年的经验,对你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收到工伤事故后,应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过劳动力鉴定确定职工的工伤伤残等级,这是作为赔偿的标准。
第二。员工受到工伤以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要正常的支付,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三,根据员工的工伤伤残登记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伤补偿。主要是三个一次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建议可以把相关的详细案情,咨询专业律师已得到权威,明确的法律指导。
工伤职工因工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按照受伤前正常工作时工资支付。
停工留薪期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到鉴定做出期间,依法享受鉴定期间生活津贴,这个按照平时工资的70%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工伤保险需要补差额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工伤保险需要补差额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