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未果案例分析,保险理赔未果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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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服药自杀未果身体受损害,起诉药店赔偿,药店要负什么责?

起诉药店无理,药店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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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药店没有销售假劣药,不负责赔偿。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售药,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及生命负责,严禁销售假药和劣药。我国《刑法》有二个专门条款规定严历打击惩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分别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什么是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药品所含有成份的名称和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假药处理:(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三)变质不能药用的。(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什么是劣药?(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或省级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二)超过有效期的。(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其次,药品销售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大类。非处方药可自由选择购买。处方药包括麻醉类,精神类药品,必须凭正规医院有处方权医生开的处方,才可购药。购药的数量也会加以限制。

此药店为片面追求销售额和利润,不遵守《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随意销售仅凭处方才可销售的精神类药品。违法销售是要受到市场监督(药监)部门处罚的。

但与此女吃药想自杀没有关联。药店从不销售自杀药,只卖有利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此女欲自杀与药店无关。

再次,此女吃药自杀,是由于发现及时,并大力抢救,才没达到自杀的目的。如果发现不及时,必死无疑,达到了自杀目的。因自杀未成,造成身体的伤害的,不是药品所害,不是别人所害,是自己所害。现在身体受伤害,想讹药店赔偿,那是痴人枉想,白日做梦。搬起石头砸自己脚,自作自受。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以败诉白拿诉讼费而吿终。

我们应该感谢这个网络时代。给了我们应该充分的“言论自由”。不过,自由和纪律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我们的言论自由不可能在纪律约束之外。

最近,网络主管中信部,对网络言论提出了一些要求就是说言论自由不是“什么都可以说的。”

这个问题,也是言论自由。想死喝药没死,对身体带来毛病,认为是药店卖的是假药,要求“陪赏”我认为,如果你是农民,为了除病虫草,是照说明书使用的,一次,两次愤撒没有效果,你可以去找卖药的。经过质检部门的检测,认定真假,最后你可以获得陪赏可是,今天你是想死,吃了药没死了。请问,你买的是什么药?这药说明书是否是“自杀”药?这药如何使用?有说明书吗?这不是“安乐死”,是道听途说的可以致命药。同时,你也不知道“剂量”,胡吃了药。造成结果是有“后遗症,人没死”。现在想通了,不想死,要找药店陪赏。有道理吗?如果是你投河自杀,别人救了你,你现在在水里浸泡得了病是否也要找哪个就命的陪赏?上吊绳子断了,没死,倒在地上骨折了,是否要找卖绳的?这不都是“奇谈怪论”!你虽然有言论自由,但是,这种言论能站住脚吗?有法律保护吗?民法典上哪条规定合乎你的申诉?这样的言论出在你口,实际上没有法律保护,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人伦道德。是“失去人格”的表现。

话说回来,头条好,让我们在这里有言论自由。但是

这自由必须在法律许可范围之内,必须在社会道德规范之内。否则,你的言论:1,受得法律追问。2,受得道德谴责。3,名声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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